宜春市宜阳春台液化气站虽设置了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但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未劝阻外来车辆进入到待充装区,并在日常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加气作业,当事人未巡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裁量标准,对该站进行了行政处罚。
宜春市宜阳春台液化气站虽设置了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但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未劝阻外来车辆进入到待充装区,并在日常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加气作业,当事人未巡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裁量标准,对该站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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