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被罚10万元
2022年5月11日
湖北春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佛祖岭东街与光谷四路交叉口西北角施工作业时,将市政燃气管道损伤,危及管网运行安全。
执法人员介绍,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武昌城管执法人员查获擅自改装燃气管道案件
2022年4月20日
武汉鸿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光谷三路崇华芯通科技园旁进行施工,导致该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损坏。
2022年1月4日
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与燃气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于未来一路延长线东湖科学城核心区附近进场施工两天,其不合规的施工行为危及燃气管道安全。
执法人员介绍,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分别对这两家公司处以3.7万元罚款。
2021年9月14日
武汉利刚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纱帽街育才路336号西侧违规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刨土作业,并将该处天然气管道挖破,危及管网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规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违规给不安全钢瓶充装液化气
2022年8月26日
江夏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武汉马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间118只实瓶瓶身二维码信息进行扫描时,竟然发现其中11只钢瓶超过检验期限且已完成燃气充装,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的规定。江夏城管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7万元罚款。
江夏城管执法人员暂扣违规气瓶
2022年8月25日
执法人员在对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次数占比仅为用户建档量的71.7%,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江岸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餐馆供气
2022年7月28日
城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硚口区古田五路、解放大道、宝丰街三家餐馆,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仍供应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规定。硚口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
2022年7月28日
城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将军三路供应站内,一处活动板房大门紧锁,窗户紧闭并贴有防窥膜,经现场搜查该活动板房,发现违规存放燃气钢瓶450只,其中报废钢瓶127只,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储气场所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东西湖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男子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被判刑
2019年1月25日
杨某私自接受武昌中南一路某小区业主郑某旺委托,给其3000元,在其未向燃气公司进行正规申请的情况下,对其居住的小区公共燃气管道进行私自改装,后经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才停止了改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
东西湖将军路街城管队员暂扣黑气点液化气瓶
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武昌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最终,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旺免予刑事处罚。
2022年8月9日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洲的杨某丽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私房及仓库内非法储存大量瓶装燃气,共计123只,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因杨某丽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新洲区城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杨某丽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