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宜阳新区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签证行为,依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出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第二条 宜阳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参照市本级实行归口管理,指导实施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压实责任链条。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应编制工程预算报送新区审计局进行评审,确定招标预算控制价。因签证和变更设计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四条 因增项导致单项增加造价400万元以上,且该增加项可相对独立于主体项目的(如信息化建设、装饰装修、空调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五条 设计变更签证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要求,进行集体论证审定;宜阳新区管委会每年将政府投资项目增加造价情况纳入向市政府常务会定期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提供相应论证资料。
二、实施流程
第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根本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
(二)项目增量工程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新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论证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三)对增量变更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聘请3人及以上专家,会同新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评审论证,对工程增量实施及其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提请审定:
1.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局现场确认;
2.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新区项目评审委员会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研究审定并形成纪要,呈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3.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新区项目评审委员会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纪要),报新区审计局进行预算评审后,呈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4.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市直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责任落实及其他
第七条 依法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所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新区管委会。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设计变更签证把关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市本级管理规定和本细则;未按规定申报设计变更签证事项的,自行承担财审部门决算审核不认可的后果。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不尽责履约、不遵规守纪,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住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列入执业“黑名单”,依法纳入宜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号)相冲突的,以《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号)为准。
附件:1.宜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一)2.宜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二)
附件1
宜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一)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
|
编号 |
|
|||||||
工程名称 |
|
合同价 |
|
|||||||
勘察单位 |
|
施工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本次申请 金额 |
|
该合同已累计申请金额 |
|
|||||||
变动项目 |
财政预算(控制价)审核批复 |
拟变动内容 |
调整原因 |
调整依据 |
||||||
工程量 |
工程造价 |
增(减)量 |
工程造价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设计单位意见 |
设计人员: |
设计负责人: |
(公章) |
|||||||
监理单位意见 |
现场监理: |
项目总监: |
(公章) |
|||||||
施工单位意见 |
项目总工: |
项目经理: |
(公章) |
|||||||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意见 |
现场经办: |
分管领导: |
法人代表: (单位负责人) |
(公章) |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
单位负责人: |
(公章) |
|||||||
工程建设管理局意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1.本表适用于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增量,应附增量估算表;涉及规划方案改变的,还应征得自然资源分局同意。
2.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工程建设管理局,则只需填写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新区相关参与部门只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及工程量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
附件2
宜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二)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编号 |
|
||||||
工程名称 |
|
合同价 |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本次申请金额 |
|
该合同已累计申请金额 |
|
||||||
一、价款调整的原因或依据 二、价款增加的内容及范围 |
一、 二、 |
||||||||
经办人员: |
建设单位负责人: |
(建设单位公章) |
|||||||
设计单位意见 |
设计人员: |
设计负责人: |
(公章) |
||||||
监理单位意见 |
现场监理: |
项目总监: |
(公章) |
||||||
施工单位意见 |
项目总工: |
项目经理: |
(公章) |
||||||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意见 |
现场经办: |
分管领导: |
法定代表: (单位负责人) |
(公章) |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
|||||
经济发展局意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
|||||
工程建设管理局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
|||||
自然资源局宜阳分局意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
|||||
财政局意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
|||||
审计局意见 |
经办人: |
(公章) |
|
|
|||||
新区分管领导意见 |
|
||||||||
备注 |
|
1.本表适用于10万元及以上增量。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增量,由主持评审会的分管领导签字审定;50万元及以上增量,经新区党工委会研究确定后由新区分管领导签字。
2.价款调整原因或依据及价款增加的内容及范围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申请应附必要材料(评审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图纸、造价增加预计数额、现场签证材料、概算)。
3.新区相关参与部门只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及工程量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
4.工程造价增加部分应附有预算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书。
5.现场察看之日(指需现场察看项目)或部门联审会议(指不需现场察看项目)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此表送相关部门签批意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