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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新区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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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宜阳新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推行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 街道通过《宜阳新区信息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宜阳新区信息公开》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宜阳新区信息公开》是为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街道)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

第四条在《宜阳新区信息公开》上刊登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及信息。

第五条在《宜阳新区信息公开》上刊登的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和电子文档。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  《宜阳新区信息公开》编辑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做好组稿工作,合理安排好每期公报的内容。同时,增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公报的编辑校对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公报编辑质量。

第七条  参与《宜阳新区信息公开》编辑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宜阳新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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